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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10300-11610304016006562W/2025-00043
发布机构: 点点最新官方网站下载地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6-30 00:00:00
名  称: 关于公布宝鸡市陈仓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有 效 性: 有效 文  号: 宝陈政办函〔2025〕32号

关于公布宝鸡市陈仓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6-30 09:00:00

解读链接://www.fietex.com/col14317/col14320/col14345/202508/t20250814_1182660.html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宝政办函〔2025〕43号)精神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梳理汇总,修订形成了《宝鸡市陈仓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详见附件)。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删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设立的“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设立的“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在具体审批内容上重复,删除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主管的“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

三、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调整为“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明确的实施机关,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机构职能调整,新增“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和“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2个事项。

五、根据国家安委会、省安委会、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局关于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系列要求和规定,将“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实施机关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调整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根据《宝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划分表的通知》(宝工改办发〔2021〕9号),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施机关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调整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实施机关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调整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根据宝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宝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宝执法发〔2024〕194号),将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实施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调整为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根据宝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宝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印发《宝鸡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审服发〔2025〕8号),将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实施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调整为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八、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意见》(宝政发〔2021〕21号),将区卫生健康局主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调整为区卫生健康局主管,区卫生健康局实施。

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和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工作部门要认真落实《宝鸡市陈仓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及时调整修订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

此前我区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附件:宝鸡市陈仓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


宝鸡市点点最新官方网站下载地址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

附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 (1).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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